3月刚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京威股份(19.63,—0.38,—1.90%)因其某高管区区6300股(仅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0.002%)二级市场盲目增持行为,导致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给公司带来了可能停牌甚至退市的大麻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京威股份不能在5月18日前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公司股票会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停牌;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内,京威股份可以提出解决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后,股票在经“披星戴帽”后复牌;如果公司再过6个月仍不能解决问题,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12个月内不能解决问题,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一不小心误触“政策”股权分布红线,这可能是A股历史上最具戏剧性的事件了,甚至让人不由想起了法律经济学中的“反大拇指规则”。而这个事件给A股市场制度建设带来的裨益却很大,正如一句西所说:一百次条文劝慰,不如一次像样的公开惩戒。就京威股份高管的本次违规增持行为而言,可能有太多“误会”购买的理由,也可能有太多的情有可原之处,可无论如何这已触碰并且有效启动了相关证券法律机制,接下来就只是其依法应受到惩处,公司所能做的,只有尽可能将由此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可以预见,京威股份及其管理层会根据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负面影响最小化等原则提出解决方案,譬如要求相关高管卖出该等股份并将该等股份卖出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督促该高管辞职并对相关高管处以警告和一定额度的罚款,转增股本至4亿股以上和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董监高权利义务责任等。若果真如此,这无疑将是务实的态度,只要处理运作得当,或能得到监管部门的谅解。
但从促进股市健康发展的角度讲,公司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也不能过于模式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行的,以另一个错误为既有错误埋单、通过违规减持达到法律均衡也是不可取的。从长远看,只有表面功夫的处理模式肯定会遭到监管部门的抛弃。要求相关高管辞职或以违规卖出的方式弥补违规买入的错误从而达到股权分布的合规的解决方式,治标不治本,以违法纠正违法,以谬误纠正谬误,缺少应有的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制度善意,也缺乏对既有法律规定的尊重,有借机规避法律之嫌,不利于将来从制度上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熟悉上市规则是其法定义务,绝不能以不熟悉相关规定为由脱责。更何况,不熟悉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来说,本身就是可以归责的事由。因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同时也为了对潜在的所谓“无意犯规者”以儆效尤,笔者认为,相关公司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和制度建设从利于投资者的角度选择体现制度善意的解决方案。换言之,相关方案不能就事论事,只作表面文章,为“保牌”而“保牌”,而要能真正从经济上回馈投资者,以保护投资者为念。要求相关高管辞职或转增股本至4亿股以上的解决方案,前者不利于管理层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并可能影响公司业绩损害投资者利益,而后者则会产生摊薄每股收益与每股净资产的效应,进而影响公司下年度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利润分配)以及下年度的每股盈利指标,与A股市场所倡导的现金分红理念不符,同样不利于投资者的长效保护。
具体到京威股份,应以该事件为契机,要求其肇事高管承担加重经济责任以补偿公司和投资者损失(譬如自愿承诺向公司支付高额罚金等,在具体执行时可按过错原则要求相关各方与该高管一起承担),而不是简单要求其辞职(这对投资者没有任何好处,也对该高管不尽公平),同时修订相关公司规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应将买卖股票所获收益的全部交公司所有,并视情节轻重对涉事人员处以购买股票本金的3至10倍罚款,相关责任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罚款或民事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